(2017)川0402民初184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胡某与张琪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张琪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402民初1841号原告:胡某,女,2012年1月12日出生,彝族,住四川省冕宁县。法定代理人:胡某一,男,1979年1月10日出生,彝族,住四川省冕宁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杜龙平,攀枝花市东区大渡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执业证号:32303071100046。委托诉讼代理人:伍泗桥,攀枝花市东区大渡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执业证号:32303021100041。被告:张琪斌,男,1992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老马路7号附1-7号。负责人:姜晓香,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谢连峰,四川民慷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104201310462444。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与被告张琪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胡某的法定代理人胡某一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82元,减半收取计141元,由原告胡某的法定代理人胡某一负担。审判长 陆太林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王娇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