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92民初29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苏州长晟无纺科技有限公司、潍坊捷奥汽车部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州长晟无纺科技有限公司,潍坊捷奥汽车部件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92民初291号申请人:苏州长晟无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支塘镇任阳环镇北路。法定代表人:施梦婷,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晓峰,江苏海容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茜,江苏海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潍坊捷奥汽车部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海安路与珠江东六街交叉口。法定代表人:宋显,经理。申请人苏州长晟无纺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潍坊捷奥汽车部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8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出具的保函一份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苏州长晟无纺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8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财产(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或查封、扣押、冻结清单)。案件申请费4770元,由申请人苏州长晟无纺科技有限公司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孙小玮审判员 李玉乐审判员 赵洪磊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袁训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