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5381民初90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陈苏中与黄汉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罗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苏中,黄汉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罗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5381民初904号原告陈苏中,男,1949年5月30日出生,汉族,罗定市人,住罗定市。被告黄汉钦,男,住罗定市。案由:民间借贷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苏中诉被告黄新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1日以与被告自行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属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苏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陈苏中负担。审判员 潘 林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陈小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