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706民初107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周忠柱与胡兵、中铁二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忠柱,胡兵,中铁二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706民初1073号原告:周忠柱,男,1963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被告:胡兵,男,1968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被告:中铁二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会文路2号。法定代表人:王立新。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忠柱与被告胡兵、中铁二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忠柱向本院申请诉前调解,并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诉前调解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忠柱撤回诉前调解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周忠柱撤回诉前调解。审判员 周斐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邓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