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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428执76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张洪江、陈正华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都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都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洪江,陈正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都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428执762号申请执行人:张洪江,男,1968年4月8日出生,汉族,重庆市酉阳县人,住重庆市酉阳县。被执行人:陈正华,男,1978年8月7日出生,汉族,江西都昌县人,住江西省都昌县。申请执行人张洪江与被执行人陈正华劳动争议纠纷一案,都昌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12月28日作出都劳人仲字[2016]第187号仲裁裁决书,判决陈正华支付张洪江工资人民币12000元。2016年12月29日,申请执行人张洪江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案件执行过程中,本院启动财产调查程序,被执行人陈正华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洪江在本院向其释明上述情况后,表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终结本院(2016)赣0428执762号执行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张洪江尚未实现的债权12000元,应由被执行人陈正华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如果恢复执行条件成就时,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友冬审判员  曹东升审判员  王全民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凌燕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