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881执239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张亚琴、程仪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亚琴,程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881执2393号申请执行人:张亚琴,女,1971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宁国市。被执行人:程仪,男,1987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宁国市。申请执行人张亚琴与被执行人程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皖1881民初240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2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义务。本案现已达成和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6)皖1881民初2405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晓根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秦 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