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011民初149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XX芳与蔡新、罗显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芳,蔡新,罗显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011民初1498号原告:XX芳,女,1954年5月6日出生,汉族,内江市东兴区人,居民,住址: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再明,系XX芳丈夫。被告:蔡新,男,1979年1月27日出生,汉族,荣县人,农民,住址:四川省荣县。被告:罗显彬,男,1963年6月16日出生,汉族,内江市市中区人,居民,住址: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受理原告XX芳诉被告蔡新、罗显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原告XX芳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蔡新、罗显彬的民间借贷合同诉讼。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请求理由成立,应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XX芳撤回对被告蔡新、罗显彬的起诉。审判员 徐弓长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王思维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