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0117执267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南京远扬喷涂粉末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河北广纳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京远扬喷涂粉末有限公司,河北广纳交通设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117执2674号申请执行人南京远扬喷涂粉末有限公司,住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柘塘工业园柘宁东路316号,机构代码:66739520-7。被执行人河北广纳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住河北省武安市赵庄村西,机构代码:79267232-2。申请执行人南京远扬喷涂粉末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河北广纳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溧商初字第41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河北广纳交通设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涉嫌犯罪,该单位房地产、设备均被公安查封暂无法处置,申请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溧水区人民法院(2015)溧商初字第41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异议。执行长  王成孝执行员  魏长清执行员  胡艳江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俞明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