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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503执107-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刘建与宜宾华胜玻璃制品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建,宜宾华胜玻璃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503执107-1号申请人:刘建,男,1975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宜宾市南溪区长兴镇。被执行人:宜宾华胜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宜宾罗龙工业集中区罗龙产业园启航西路22号。法定代表人:罗传君。机构代码:07396469-5。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南劳人仲案字(2016)45号仲裁裁决书,受理申请执行人刘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宜宾华胜玻璃制品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经本院执行,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刘健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陈 兵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何国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