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91执462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江苏孙吴律师事务所与苏州市阳光家园装饰设计有限公司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孙吴律师事务所,苏州市阳光家园装饰设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91执462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江苏孙吴律师事务所,组织机构代码67440733-3,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苏州大道东381号商旅大厦1606室。负责人:周巍健,该单位主任。委托代理人:周敏,女,1992年1月6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海安县,系该单位员工。被执行人:苏州市阳光家园装饰设计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8296293-5,住所地苏州市姑苏区劳动路1004号。法定代表人:高阳。申请执行人江苏孙吴律师事务所与被执行人苏州市阳光家园装饰设计有限公司诉讼代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9日作出的(2016)苏0591民初325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被告苏州市阳光家园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江苏孙吴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费12000元及违约金(以未付款12000元为本金,自2015年10月8日起按年利率18%计算至被告实际付款之日止)。案件受理费326元,公告费690元,共计1016元,由被告苏州市阳光家园装饰设计有限公司负担,上述款项已由原告预交,本院不再退还,被告应于履行本判决时将该款项一并支付原告。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江苏孙吴律师事务所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2月24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调查了被执行人房产、车辆、存款和证券持有状况,经查:被执行人苏州市阳光家园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名下有车牌号为苏E×××××的汽车一辆,本院现已依法查封,查封期间自2017年1月4日起至2019年1月3日止,但未实际扣押到位,故暂未能处置。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苏州市阳光家园装饰设计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苏州市阳光家园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在其工商登记地址已无人经营。后本院多方查找被执行人苏州市阳光家园装饰设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亦未发现其下落。因苏州市阳光家园装饰设计有限公司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其送达限制消费令。本案执行标的13016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未能执行到位。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之财产线索。现本院执行措施已穷尽,仍无法顺利执结本案,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江福禄审判员 牛 军审判员 黄延杰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高 节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