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103执298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沈华云、钱万宝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华云,钱万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103执2985号申请执行人:沈华云,女,1964年4月29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址合肥市庐阳区。被执行人:钱万宝,男,1945年8月28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合肥市庐阳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沈华云与被执行人钱万宝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可执行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皖0103民初477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郑明民审判员 高 鹏审判员 潘红梅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张家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