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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2民初873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康新(中国)设计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与张红旗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康新(中国)设计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张红旗,上海蓉申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2民初8735号原告:康新(中国)设计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法定代表人:谭文山,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佳琪,上海市天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广平,上海市天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红旗,男,1966年6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被告:上海蓉申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永冠经济开发区(崇明区向化公路XXX号XXX室)法定代表人:李铁刚,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笑梅,女。康新(中国)设计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与张红旗、上海蓉申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原告康新(中国)设计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现原告自愿向法院申请撤诉,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康新(中国)设计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康新(中国)设计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徐剑虹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张馥卿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