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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730执169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江西农合饲料科技有限公司、丘马金水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西农合饲料科技有限公司,丘马金水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宁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730执1690号申请执行人江西农合饲料科技有限公司。地址:宁都县水东工业园。法定代表人温祝明,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丘马金水,男,1964年9月17日生,汉族,福建省长汀县人,住长汀县。申请执行人江西农合饲料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丘马金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丘马金水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在此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曾平生审判员  陈春文审判员  张 俊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杨 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