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5民终135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张良彬、袁驰委托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良彬,袁驰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5民终135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良彬,男,汉族,生于1968年2月1日,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袁驰,男,汉族,生于1980年4月22日,住重庆市巴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晓晶,重庆箭宇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张良彬因与被上诉人袁驰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2016)川0502民初32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因遗漏当事人,致使案件基本事实不清,依法应当发回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2016)川0502民初3243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625元,已由上诉人张良彬预交,本院依法予以退还。审判长 刘 剑审判员 李 野审判员 李 平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李柠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