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221民初8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乔亚礁、李华、张瑞民间借贷民事调解书
法院
阳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乔亚礁,李华,张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阳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晋0221民初85号原告:乔亚礁,男,1987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乔培林,男,1967年2月28日出生,汉族。被告:李华,女,1962年10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阳高县龙泉镇地税局家属楼第*栋*单元***室。被告:张瑞,男,1964年1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阳高县龙泉镇地税局家属楼第*栋*单元***室。系被告李华丈夫。原告乔亚礁与被告李华、张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李华、张瑞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0000元、利息3750元、违约金6000元,共计59750元整。2、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6月23日,被告李华向原告借款本金50000元、借款期限为10个月、并约定借款利息。2016年6月23日,被告张瑞向原告提供了连带偿还担保。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被告李华借原告乔亚礁本金50000元,被告李华、张瑞在2017年6月21日前一次性还清。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1294元,减半收取647元,由被告李华、张瑞承担。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翟永胜审 判 员 曹建英人民陪审员 范少奇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王 朝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