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24民初8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成都一铭涂料科技有限公司与武侯区名瑞家具经营部、夏红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郫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郫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一铭涂料科技有限公司,武侯区名瑞家具经营部,夏红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24民初87号原告成都一铭涂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郫县清河镇升平村五组。法定代表人李程莉,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祥,系四川都江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武侯区名瑞家具经营部,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八益家具城甲城c座1070号。业主:蒋世巍,男,1978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被告夏红芳,女,1980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邻水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一铭涂料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武侯区名瑞家具经营部、夏红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成都一铭涂料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成都一铭涂料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依法处分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成都一铭涂料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减半后收取案件受理费714元,由原告成都一铭涂料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范华良人民陪审员 钟家元人民陪审员 李建蓉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高建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