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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203执14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陈艺文与郑月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艺文,郑月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203执140号申请执行人陈艺文,女,1989年12月12日生,汉族,住吉林市龙潭区。被执行人郑月辉,男,1976年3月29日,满族,农民,住吉林市永昌小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吉0203民初1418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郑月辉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相关信息,查明被执行人郑月辉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申请将被执行人郑月辉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吉0203民初1418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冯 锐审判员 姜云鹤审判员 苏向彬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范 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