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4民初359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8-09-19
案件名称
叶玉环与深圳市真美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玉环,深圳市真美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十五条
全文
文书内容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粤0304民初3595号原告叶玉环,女,汉族,。被告深圳市真美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法定代表人林国龙。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叶玉环于2017月5月26日自愿撤回对被告深圳市真美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四款、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玉环撤回对被告深圳市真美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原告未缴纳),按规定收取5元,由原告叶玉环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冯 秀 远人民陪审员 高 兰人民陪审员 侯 媛 蓉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陈佳子(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