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281民初95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丁某与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某,王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乐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281民初955号原告丁某,女,汉族,1993年1月11日出生,住江苏省大丰市。被告王某某,男,汉族,1982年8月10日出生,住江西省乐平市。原告丁某与被告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被告王某某同意偿还原告丁某借款,并自行与原告丁某达成协议,故原告丁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原告丁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决定由原告丁某承担。审判员 汪文俊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邹超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