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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281民初95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丁某与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某,王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乐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281民初955号原告丁某,女,汉族,1993年1月11日出生,住江苏省大丰市。被告王某某,男,汉族,1982年8月10日出生,住江西省乐平市。原告丁某与被告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被告王某某同意偿还原告丁某借款,并自行与原告丁某达成协议,故原告丁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原告丁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决定由原告丁某承担。审判员  汪文俊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邹超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