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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刑更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余森抢劫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余森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八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刑更8号罪犯余森,男,1999年4月5日出生于陕西省西乡县,汉族,现住址陕西省西乡县。陕西省西乡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22日作出(2014)西刑初字第0002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余森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刑期执行至2018年1月7日止),罚金2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6年6月15日本院以(2016)陕01刑更1215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至2018年1月7日止)。司法行政机关陕西省汉中市司法局于2017年5月12日以罪犯余森自2017年2月起多次违反社区矫正相关规定,经工作人员反复教育、多次警告仍不改正,故提请我院建议对罪犯余森撤销假释。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余森于2016年6月15日假释出监,在原户籍地由陕西省西乡县司法局柳树司法所辖区实行社区矫正。该犯分别于2017年1月6日、2017年2月25日、2017年3月22日被西乡县司法局以违反社区矫正规定予以警告,后又于2017年5月2日被西乡县公安局因吸食冰毒强制隔离戒毒二年(自2017年5月2日至2019年5月2日),现在西乡县强制隔离戒毒所戒毒。以上事实有汉中市司法局的撤销假释建议书、审核表、汉中市人民检察院关于对罪犯余森撤销假释裁定建议的复函、西乡县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柳树司法所关于社区矫正对象余森服刑情况的报告及多次谈话、调查笔录等材料佐证。本院认为,罪犯余森在假释考验期内违反相关规定,现因吸食毒品被强制隔离戒毒,故应撤销其假释,予以收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本院2016年6月15日作出的(2016)陕01刑更1215号刑事裁定书;二、依法对罪犯余森收监执行未执行完毕的刑罚一年六个月零二十三日(自罪犯余森实际收监执行之日起计算)。本裁定为最终裁定。审判长 车 宾审判员 刘 钢审判员 高小林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贾磊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