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381执107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邓红文与被执行人刘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湘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红文,刘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381执1078号申请执行人邓红文,男,1966年5月20日出生,汉族,双峰县人。被执行人刘弟,女,1987年9月15日出生,汉族,湘乡市人。申请执行人邓红文与被执行人刘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2日立案执行,依据生效的本院(2016)湘0381民初1232号民事判决书确认,被执行人刘弟应支付申请执行人邓���文10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刘弟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辉南审 判 员 谢梅槐审 判 员 曾 兴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代理书记员 彭 业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