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606民初84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锦绣支行与张雷文、邓明月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锦绣支行,张雷文,邓明月,周平,湖北新星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06民初844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锦绣支行。负责人:陈彦,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娟、杨汉霞,湖北三顾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授权代理。被告:张雷文,男,1988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襄州区。被告:邓明月,女,1985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谷城县。委托代理人:向卫东,湖北米芾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授权代理。被告:周平,男,1986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襄州区。被告:湖北新星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春园路天和丰田后50米。法定���表人:杨晋,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毕奎,湖北联帮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授权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锦绣支行(以下简称农行锦绣支行)诉被告张雷文、邓明月、周平、湖北新星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农行锦绣支行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农行锦绣支行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锦绣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323元,减半收取3661.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锦绣支行负担。审 判 长 王 建 萍审 判 员 ��明军人民陪审员 唐 静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朱 玉 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