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7民初526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重庆市纯阳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与但湘云蒋炼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纯阳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但湘云,蒋炼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7民初5264号原告:重庆市纯阳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杨柳街9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774288743XU。法定代表人:伍文波,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伟舟,男,1982年6月12日出生,公司职工,住重庆市渝中区。被告:但湘云,女,1973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被告:蒋炼,男,1972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原告重庆市纯阳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但湘云、蒋炼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立案。因原告重庆市纯阳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未在本院指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重庆市纯阳建设开发有限公司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尹晓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杨蕊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