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611民初182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金不换与范县天灌米业有限公司肖像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不换,范县天灌米业有限公司
案由
肖像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611民初1826号原告:金不换,男,1965年6月16日出生,住鹤壁市山城区。被告:范县天灌米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范县李马桥商贸区。法定代表人:王崇杰,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金不换与被告范县天灌米业有限公司肖像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金不换于2017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范县天灌米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金不换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许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不换撤回对被告范县天灌米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9820元,减半收取4910元,由原告金不换负担。审 判 长 周勇瑞审 判 员 王 聪人民陪审员 王玉强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王金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