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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8102民初35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孙玉梅与宋锡兰房屋买卖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三江农垦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玉梅,宋锡兰,黑龙江农垦博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8民初5694号原告:金科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负责人:夏绍飞。委托诉讼代理人:袁玲,系金科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员工,一般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明忠,系金科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员工,一般授权。被告:吴亚玲。原告金科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与被告吴亚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7日立案。原告金科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于2017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金科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金科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金科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承担。审 判 长  仲曦阳人民陪审员  雷代华人民陪审员  蒋润丽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魏志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