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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青0105执15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曾顺荣与被执行人殷胜利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顺荣,殷胜利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青0105执155号申请执行人曾顺荣,汉族,男,1968年12月11日出生。被执行人殷胜利,汉族,男,1966年11月23日出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曾顺荣与被执行人殷胜利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余额不足,且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应该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夏 方审判员 敖 敏审判员 强 斌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马静兆附:相关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