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刑更76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邱宇妨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邱宇
案由
妨害信用卡管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六条第一款,第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全文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刑更768号罪犯邱宇,男,汉族,生于1989年1月10日,湖北省仙桃市人,现在重庆市三峡监狱服刑。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1日作出(2015)万法刑初字第0024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邱宇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30000元(未执行)。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4月28日送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机关重庆市三峡监狱于2017年5月11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5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与旁听。重庆市人民检察���第二分院指派检察官徐思、检察官助理张小林出庭履行职务。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邱宇在服刑中,确有悔改表现。其事实有监区鉴定、奖励审批表和罪犯小组评议等证据为证,建议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邱宇在服刑中,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入监服刑已超过二年,现已获监狱表扬三次,表现良好。上述事实,有罪犯邱宇的陈述、罪犯入监登记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改造鉴定、罪犯小组评议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另,该犯提交仙桃市民政局盖章证明材料,但其监狱个人帐户流水帐显示有较为固定的汇款及较高消费,故其提交的证据暂不足以证实其暂不具备财产刑履行能力。��院认为,罪犯邱宇系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罪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综合考虑其犯罪性质、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原判刑罚、以及未积极执行罚金刑等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第二款以及第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邱宇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的刑罚执行(此次减刑后刑期至2018年7月2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玉涛人民陪审员 刘金琼人民陪审员 吴春芳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陈秋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