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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02执164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李淑芹与陆树义、肖瑞芹、张文革、李晓燕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淑芹,陆树义,肖瑞芹,张文革,李晓燕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402执1642号申请执行人:李淑芹,女,汉族,住赤峰市新城区。被执行人:陆树义,男,汉族,住赤峰市巴林左旗。被执行人:肖瑞芹,女,蒙古族,住赤峰市巴林左旗。被执行人:张文革,男,蒙古族,住赤峰市红山区。被执行人:李晓燕,女,蒙古族,住赤峰市新城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2016)内0402民初6524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下:冻结被执行人陆树义、张文革、李晓燕的部分银行存款。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郝玉江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胡明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