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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刑终26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孙卫、杨进等盗窃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刑终264号原公诉机关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孙卫,男,1990年4月10日出生于贵州省凤冈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贵州省凤冈县。2013年3月28日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5年2月13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5年10月2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12月17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1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沙坪坝区看守所。原审被告人杨进,男,1992年5月27日出生于贵州省织金县,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住贵州省织金县。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12月17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1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沙坪坝区看守所。原审被告人杨林,男,1991年8月25日出生于四川省巴中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四川省巴中市。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12月17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1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沙坪坝区看守所。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审理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孙卫、杨进、杨林犯盗窃罪一案,于2017年3月6日作出(2017)渝0106刑初174号刑事判决,判决:一、被告人孙卫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二、被告人杨林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三、被告人杨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四、责令被告人孙卫、杨进共同退赔160元,予以发还被害人王某;责令被告人孙卫、杨进、杨林共同退赔3100元,予以发还被害人蒲某。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孙卫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孙卫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上诉人孙卫申请撤回上诉的请求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孙卫撤回上诉。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2017)渝0106刑初174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谢 懿代理审判员  郜志龙代理审判员  黄灵攀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蒋黎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