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824执20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江建、余学仁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建,余学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824执202号申请执行人:江建,男,1990年10月29日出生。住浙江省衢州市开化县。被执行人:余学仁,男,1987年9月16日出生。住浙江省衢州市开化县。申请执行人江建与余学仁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2016)浙0824民初145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7年01月24日,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余学仁于2017年2月13日来本院申报财产,其表述自己暂无履行能力,经本院查询核实,被执行人余学仁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暂无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江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现本院依法决定将被执行人余学仁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截止2017年06月01日,被执行人余学仁尚欠申请执行人江建赔偿款130000元及利息,欠缴案件受理费525元,执行费1850元。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浙0824执202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叶有土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余立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