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刑申4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马战勇诈骗、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刑事通知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7)闽01刑申46号马战勇:你因犯诈骗罪、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一案,不服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6)闽0102刑初227号刑事判决及本院(2016)闽01刑终925号刑事裁定,以“原审裁判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申诉人与陈志良间属亲属关系,且未对其实施诈骗行为”等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请求本院再审改判你不构成诈骗罪。经查,原审认定你以低价购车为由,骗取陈志良财物的事实,有你本人的供述,被害人陈志良的陈述,证人陈志英、黄小燕、王鹏飞的证言,银行交易对账单,委托购车及代购协议,购车合同等证据为证,上述证据系侦查机关依法收集,并经一审庭审质证,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客观,各证据间能相互印证,足以认定。你明知无能力代为他人以低于市场正常价格购买机动车,仍虚构事实,骗取陈志良购车款,主客观方面符合诈骗罪的犯罪构成要件,你与陈志良间的亲属关系,并不影响该罪的成立。原审结合你伪造房屋所有权证的行为,以诈骗罪、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依法对你实行数罪并罚,并无不当。申诉期间,你未向本院提供新的证据。本院经审查认为,你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你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你还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妨害社会管理秩序,行为又构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你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重新审判的情形,予以驳回。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申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判:(一)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二)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依法应当予以排除,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三)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四)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五)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的时候,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PAGE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