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宁0106执266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丁长林与宁夏奥立升诺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长林,宁夏奥立升诺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宁0106执266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丁长林,男,1991年3月8日出生,回族,宁夏吴忠市人,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利通区。委托代理人:丁凤岐,男,1964年3月20日出生,回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利通区。被执行人:宁夏奥立升诺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德胜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游海军,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作出的(2014)金民初字第194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2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应执行标的278775元(含执行费4021元),未执行标的27877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账户,但余额不足,经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房屋登记信息,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致使本案执行不能。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2014)金民初字第194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秦慧超代理审判员 马君平代理审判员 沈天宇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樊欣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