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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503执8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浙江南浔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织里支行、金佳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南浔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织里支行,金佳伟,徐明强,周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503执83号申请执行人:浙江南浔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织里支行,住所地湖州市吴兴区织里镇织里北路337号。负责人:张立,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金佳伟,男,1990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州市吴兴区。被执行人:徐明强,男,1980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湖州市吴兴区。被执行人:周红,女,1976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州市南浔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南浔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织里支行与被执行人金佳伟、徐明强、周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的(2017)浙0503执83号一案中,被执行人徐明强及周红名下各有一辆汽车,因车辆均为旧车且已被其他法院查封,故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无需查封该车辆。经查,被执行人现无财产可供执行,尚余人民币218929.66元未执行到位,申请执行人又向本院递交终结本次执行申请书。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浙0503执83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尹建峰审判员  徐小明审判员  黄 博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钟震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