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24民初227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8-05-30
案件名称
吴军伟与余尚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仙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军伟,余尚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1024民初2270号原告:吴军伟,男,汉族,住仙居县。被告:余尚伟,男,汉族,住仙居县。原告吴军伟为与被告余尚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起诉,诉请:1、判令被告余尚伟立即归还借款本金37000元,从借款之日起按月利1.5%计算到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泮永锋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6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军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余尚伟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本院经审理查明:2003年11月10日被告余尚伟向原告吴军伟借款5000元,2008年5月20日被告余尚伟向原告吴军伟借款32000元,两笔借款共计37000元,并由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借条载明本人余尚伟今向吴军伟借到人民币叁万柒仟元正,利息1分半,借款人余尚伟,2008年5月20日等内容。双方未约定还款期限,借款后经原告催讨被告至今未还款。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借条》一份及原告的陈述予以证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余尚伟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给原告吴军伟借款本金37000元,利息损失按本金37000元从2008年5月20日起至判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按1.5%月利率一并计付。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20元,减半收取360元,由被告余尚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泮永锋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代书记员 王艺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