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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726执3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王文成与于坤兵、苏宏富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文成,于坤兵,苏宏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石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726执30号申请执行人:王文成,男,1966年8月6日出生,住湖南省石门县。被执行人:于坤兵,男,1970年5月16日出生,住湖南省临澧县。被执行人:苏宏富,男,1963年6月4日出生,住湖南省临澧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文成与被执行人于坤兵、苏宏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于坤兵、苏宏富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王文成也无法向法院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本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钟建平审判员  杨志辉审判员  晏耀如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贺培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