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02财保29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吕国祥与马艳福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吕国祥,马艳福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02财保293号申请人:吕国祥,男,1976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赤峰市红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淑英,内蒙古松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马艳福,男,1996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赤峰市松山区。申请人吕国祥与被申请人马艳福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吕国祥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采取保全措施。审判员 贺 友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海尔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