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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23执140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全有成、孟庆洋与包经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全有成,孟庆洋,包经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323执1401号申请人:全有成。申请人:孟庆洋。被执行人:包经纬。本院在执行全有成、孟庆洋与包经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西峡县人民法院(2016)豫1323民初240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2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全有成、孟庆洋向我院提出撤撤回对被执行人包经纬的执行,经我院审查,申请人全有成、孟庆洋自愿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西峡县人民法院(2016)豫1323民初240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牛连青执行员  王 帆执行员  王 爽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杨晓幸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