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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青0102执29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王才等卓玛与张红力、李新阳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才,张红力,李新阳,浙江中仑建设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青海汇鑫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青0102执296号申请执行人王才等卓玛,女,土族,1990年5月19日出生,住互助县。被执行人张红力,男,汉族,1965年12月15日出生,住河南省项城市。被执行人李新阳,男,汉族,1970年6月1日出生,住浙江省东阳市。被执行人浙江中仑建设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西宁市城东区昆仑东路299号。被执行人青海汇鑫食品有限公司(注册号630000001001846),住西宁市城东区互助路92号。王才等卓玛申请执行张红力、李新阳、浙江中仑建设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青海汇鑫食品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青0102民初187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认被执行人浙江中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青海汇鑫食品有限公司、张红力、李新阳给付申请人王才等卓麻劳务费8240元、案件受理费25元,共计8265元。被执行人浙江中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青海汇鑫食品有限公司、张红力、李新阳勇承担执行费5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张红力、李新阳、浙江中仑建设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青海汇鑫食品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内的8315元存款,或提取相应收入。如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顾植梅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祁生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