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302执309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陈榆、李丽萍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榆,李丽萍,福建万德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302执309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陈榆,男,1980年2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仙游县。申请执行人李丽萍,女,1979年9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仙游县。被执行人福建万德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莆田市城厢区凤办筱塘居委会学园南路。组织机构代码:77291869-8。法定代表人陈汉富,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榆、李丽萍与被执行人凌慕瑜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城民初字第2718号民事调解,向被执行人凌慕瑜发出执行通知书,并责令其报告财产情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及负担相应的执行费用,且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凌慕瑜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向金融机构、车辆管理机构、不动产登记中心、工商管理机构等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凌慕瑜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陈榆、李丽萍。申请执行人陈榆、李丽萍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城民初字第2718号民事调解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林 健执行员 吴建泽执行员 徐 杭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李 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