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02刑初28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被告人李栋良盗窃案的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栋良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102刑初282号公诉机关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栋良(曾用名:李国栋),男,1985年1月1日出生于湖北省监利县,汉族,文盲,无业。2008年8月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5年11月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因本案于2016年12月14日被抓获,同日被刑事拘留,12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长沙市第一看守所。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以湘长芙检刑诉[2017]28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栋良犯盗窃罪,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栋良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1月27日23时许,被告人李栋良在长沙市芙蓉区韶山北路190号兴业银行前的报刊亭,用随身携带的剪刀将报刊亭的卷闸门剪开一矩形口子后,钻入报刊亭内,盗得报刊亭内的“金白沙”香烟5条、“软白沙”香烟5条以及“九总”、“张新发”“湘潭铺子”槟榔共计50小包。上述财物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183元。2016年12月14日14时许,被告人李栋良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栋良在本院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线索来源及抓获经过,被害人钟某的陈述,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照片、指认案发现场照片,手印鉴定书,价格认定结论书,被告人李栋良的原判刑材料,被告人李栋良的供述及其户籍证明材料和现实表现材料等证据予以证明,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栋良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此次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1183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栋良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故意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李栋良犯罪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栋良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14日至2017年8月13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李栋良退赔被害人钟妮经济损失人民币1183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谢绍平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罗秋月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盗窃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数额较大”的标准可以按照前条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确定:(一)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的;(二)一年内曾因盗窃受过行政处罚的;(三)组织、控制未成年人盗窃的;(四)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盗窃的;(五)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六)在医院盗窃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的;(七)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八)因盗窃造成严重后果的。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