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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81执740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常熟市支塘镇任阳明珍副食品商店与苏州常盛水刺无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常熟市支塘镇任阳明珍副食品商店,苏州常盛水刺无纺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81执7407号申请执行人常熟市支塘镇任阳明珍副食品商店,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支塘镇任阳任南村外泾支路。经营者:孙明珍,女,汉族,1956年11月3日生,住江苏省常熟市。被执行人苏州常盛水刺无纺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支塘镇(任阳)常盛工业园。法定代表人:李国新。常熟市支塘镇任阳明珍副食品商店与苏州常盛水刺无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苏0581民初758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苏州常盛水刺无纺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申请执行人常熟市支塘镇任阳明珍副食品商店货款40388.5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405元,由被执行人苏州常盛水刺无纺有限公司负担。根据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6年10月28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苏州常盛水刺无纺有限公司已歇业。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存款、车辆登记信息、股票登记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位于常熟市支塘镇任阳常盛工业园1、2幢房产,但上述房产已被本院其他案件先予查封并正在处置中,本案需待处置完毕后依法受偿;发现被执行人有水刺无纺布生产线等设备,但上述设备被本院其他案件先予查封并正在处置中,本案需待处置完毕后依法受偿。除此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至此,本案未执行到位1147954.40元。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限期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等,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和证据,但其未能提供。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限期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有方便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和证据,故本案符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的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0581民初758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审判长  赵俊峰审判员  陶建清审判员  苏志鑫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朱培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