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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626民初105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朱倚航与许芝龙、周光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倚航,许芝龙,周光亮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626民初1056号原告:朱倚航,农民。委托代理人:潘永章,湖南湘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许芝龙,农民。被告:周光亮,农民。原告朱倚航与被告许芝龙、周光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周光亮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以已调查清楚被告许芝龙与被告周光亮之间在本案中存在车辆买卖关系,且车辆已交付给被告许芝龙的事实,该次交通事故与被告周光亮没有关系,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周光亮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倚航撤回对被告周光亮的起诉。审 判 员  傅高峰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代理书记员  张 卓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