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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9民终26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江国文与黎长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安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江国文,黎长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9民终26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江国文,男,1967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湖北省蕲春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佳咏,湖北省蕲春县漕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黎长成,男,1981年5月26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汉阴县。上诉人江国文因与被上诉人黎长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汉阴县人民法院(2016)陕0921民初4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3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判认定基本事实不清,黎长成与施智杰、浙江鼎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是何关系,江国文与谁形成买卖合同关系,应当由谁支付货款,原判对上述基本事实均未查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陕西省汉阴县人民法院(2016)陕0921民初435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陕西省汉阴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江国文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871.08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何 波审判员 周红梅审判员 张 燕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杨锦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