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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322民初120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丁赞方、林果萍等与梁珍华等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赞方,林果萍,梁珍华,刘丹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上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322民初1206号原告丁赞方,男,1965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上栗县人,个体户,住萍乡市。原告林果萍,女,1969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上栗县人,个体户,住萍乡市。被告梁珍华,男,1982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上栗县人,个体户,住上栗县。被告刘丹,女,1986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上栗县人,个体户,住上栗县。原告丁赞方、林果萍诉被告梁珍华、刘丹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8日立案。原告丁赞方、林果萍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丁赞方、林果萍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赞方、林果萍撤诉。本案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丁赞方、林果萍负担。审判员  陈记良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刘 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