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322民初120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丁赞方、林果萍等与梁珍华等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赞方,林果萍,梁珍华,刘丹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上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322民初1206号原告丁赞方,男,1965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上栗县人,个体户,住萍乡市。原告林果萍,女,1969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上栗县人,个体户,住萍乡市。被告梁珍华,男,1982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上栗县人,个体户,住上栗县。被告刘丹,女,1986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上栗县人,个体户,住上栗县。原告丁赞方、林果萍诉被告梁珍华、刘丹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8日立案。原告丁赞方、林果萍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丁赞方、林果萍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赞方、林果萍撤诉。本案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丁赞方、林果萍负担。审判员 陈记良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刘 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