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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423执13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陈新、邱漠铭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清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新,邱漠铭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清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423执13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陈新,女,1977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清流县。被执行人:邱漠铭,男,1976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清流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新与被执行人邱漠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除每月为被执行人邱漠铭保留生活费外,提取被执行人邱漠铭的全部工资、奖金、绩效工资等收入,因被执行人邱漠铭还有其他执行案件,申请执行人陈新将根据债权比例参与分配。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邱漠铭无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陈新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向被执行人邱漠铭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赖跃迅审判员  宋燕芳审判员  巫启荣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张孔亮附:本案适用的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