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25执5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8-06-29
案件名称
魏鹏程、李文广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鹏程,李文广,张金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盐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925执5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魏鹏程,男,1987年7月30日出生,汉族,现住盐山县。被执行人:李文广,男,1972年5月4日出生,汉族,现住盐山县。被执行人:张金松,男,1970年8月24日出生,汉族,现住盐山县。本院在执行魏鹏程与李文广、张金松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李文广、张金松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以(2017)冀0925执55号执行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张金松所有的冀J×××××号汽车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张金松所有的冀J×××××号汽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君默审判员 朱振峰审判员 张 峰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杨 兴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