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05执6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杜小东与胡玉冰、庞志娟、成都昂世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四川星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小东,胡玉冰,庞志娟,成都昂世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四川星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05执61号申请执行人杜小东。被执行人胡玉冰。被执行人庞志娟。被执行人成都昂世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胡玉冰。被执行人四川星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玉冰。杜小东与胡玉冰、庞志娟、成都昂世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四川星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2016)川0105民初102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于2017年1月4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2023400元及利息。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胡玉冰、庞志娟、成都昂世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四川星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954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具有法律效力。执行员 彭雪东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徐 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