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103执192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紫光数码(苏州)集团有限公司、湖南爱瑞杰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紫光数码(苏州)集团有限公司,湖南爱瑞杰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骆春保,颜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103执1921号申请执行人紫光数码(苏州)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太平镇金澄路88号三层。法定代表人齐联,董事长。被执行人湖南爱瑞杰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环保中路188号长沙国际企业中心第一幢C单元C602房。法定代表人骆春保,董事长。被执行人骆春保,男,1967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被执行人颜辉,男,1981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址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申请执行人紫光数码(苏州)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爱瑞杰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骆春保、颜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鄂江汉民二初字第0190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紫光数码(苏州)集团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湖南爱瑞杰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骆春保、颜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支付申请执行人货款490162元及违红金98032元、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支付案件受理费9680元、其他诉讼费120元的义务,另要求被执行人承担本案执行费用,本院已依法受理紫光数码(苏州)集团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本案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湖南爱瑞杰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骆春保、颜辉目前暂无可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紫光数码(苏州)集团有限公司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湖南爱瑞杰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骆春保、颜辉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湖南爱瑞杰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骆春保、颜辉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有关规定。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鄂江汉民二初字第0190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后立即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曾凡平审判员 李国华审判员 邓 军二〇一七年六月××日书记员 钟 帆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裁判文书签批表案号:(2016)鄂0103执1921号案由:买卖合同纠纷当事人:申请执行人紫光数码(苏州)集团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湖南爱瑞杰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骆春保、颜辉院长团队长主审人请团队长审批方红斌2017-6-13校对人(即主审人):方红斌拟印份数:8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