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1127民初40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邸鹏贵与邸海龙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邸鹏贵,邸海龙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1127民初407号之一原告:邸鹏贵,退休教师。被告:邸海龙,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邸鹏贵诉被告邸海龙承揽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邸鹏贵以其诉讼目的已达到、其与被告邸海龙就此事再无其他纠葛为由,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邸鹏贵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邸鹏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邸鹏贵负担。审 判 长 袁玉明审 判 员 牛爱鑫人民陪审员 牛贵林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闫玉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