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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1127民初40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邸鹏贵与邸海龙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邸鹏贵,邸海龙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1127民初407号之一原告:邸鹏贵,退休教师。被告:邸海龙,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邸鹏贵诉被告邸海龙承揽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邸鹏贵以其诉讼目的已达到、其与被告邸海龙就此事再无其他纠葛为由,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邸鹏贵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邸鹏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邸鹏贵负担。审 判 长  袁玉明审 判 员  牛爱鑫人民陪审员  牛贵林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闫玉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