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91民特88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张旃喜、李彦强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旃喜,李彦强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91民特886号申请人张旃喜,男,汉族,1966年4月5日出生,住河南省中牟县。申请人李彦强,男,汉族,1987年12月28日出生,住河南省中牟县。本院于2017年5月31日立案受理了申请人张旃喜诉申请人李彦强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张旃喜诉申请人李彦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5月27日经本院特邀调解员主持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申请人李彦强偿还申请人张旃喜借款本金及利息共计90000元,于2017年6月30日前偿还20000元,剩余借款70000元于2018年1月20日前偿还完毕。二、申请人李彦强未按时足额支付任一期借款,则剩余借款全部到期,申请人张旃喜有权就上述剩余借款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三、申请人张旃喜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经审查本院认为,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上述调解协议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判员 赵宜勇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镐朝丹 来自